没有明确规定孕的国家
有一部分国家的法律对**没有明确规定,但社会需求者数量庞大,**行业分布范围广。就以中国为例,中国现行的**规制是由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确立的。该《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
然而,在中国**产业化形成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却是在中国大量存在的**中介与提供**的女性,他们并不在此办法的涵盖范围内。依据权利本位中的权利推定规则,在法治社会中,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公民有权利去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是政府不能主动去干预。因此,政府依法只能处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的行为,却无权处罚**女性与**中介。而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现行规定的处罚力度也非常微弱,与违法实际所得的十多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收益比,相去甚远。这使中国现有法律在规制**方面明显失当和乏力,成为导致**在中国产业化的制度根源。
在2015年12月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此前颇有争议的“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的条款最终被删除,这意味着**已经成为社会上一大热点问题,并且还在持续研讨中。
对于**是否合法这一争议,很多人认为,这种对**不做任何区分而给予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尽管方便了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管理,但却违背了行政规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事实层面来说,**是实现生育权的一种方式。要禁止**,特别是禁止那些不能怀孕、不宜怀孕者寻求**的协助,就必须要有充分的根据,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而从限制基本权利的要求来看,用卫生部的规章来宣称禁止**是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如果从比例原则来看,禁止**尽管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但却违反必要性的要求。然而,以上观点有些专家却表示不敢苟同。他们认为中国现行的**规制模式不仅完全符合行政规制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
**涉及到伦理、社会、法律等诸多问题;不能简单以法无禁止即可为来提倡,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全盘否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应当按照“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从各方面全方位调查研究,出台相应法律加以进一步规范。使其进一步人性、科学、规范。